(2017)川05执复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泸州市江阳区蓝田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张琴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江阳区蓝田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张琴,泸州融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执复23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泸州市江阳区蓝田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江阳南路*号楼*楼。法定代表人:俞斌,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四川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张琴,女,1982年1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泸州融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江阳南路*号楼*号。在本院执行张琴与泸州市江阳区蓝田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泸州融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异议人泸州市江阳区蓝田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对查封其名下38套房屋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泸州市江阳区蓝田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自愿撤回异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泸州市江阳区蓝田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市江阳区蓝田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斌审判员 徐翻翻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银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