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执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烟台张裕葡萄酒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聂贤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张裕葡萄酒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聂贤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保69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酒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聂贤得(,男,汉族,1972年8月12日生,工商个体户,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烟台张裕葡萄酒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聂贤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14)宁铁知民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聂贤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烟台张裕葡萄酒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执行。现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委托本院协助调查被执行人聂贤得的财产状况。因该委托属事项委托,本院故立执保字案号予以查询。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聂贤得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23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或等值财产及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惠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白学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