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刑终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任某某盗窃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刑终72号原公诉机关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某某,男,1990年8月20日出生于陕西省蒲城县,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蒲城县荆姚镇,村民。2014年3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蒲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2014年12月3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富平县看守所。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审理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作出(2017)陕0528刑初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任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任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任某某撤回上诉。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8刑初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党疆霞审 判 员 徐 娟代理审判员 栾小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