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623民初1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程业旭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业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1845号原告:程业旭,男,1977年2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进,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南段原告程业旭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程业旭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业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业旭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江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志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