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5民初3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白淑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白淑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3302号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郭履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梅新稳,男,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白淑美,女,197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双明,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白淑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