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3执38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南充市高坪区鑫嘉租赁站与岳胜、寇德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市高坪区鑫嘉租赁站,岳胜,寇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3执38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南充市高坪区鑫嘉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经营者段辉,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岳胜,男,196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寇德平,男,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在执行南充市高坪区鑫嘉租赁站与岳胜、寇德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2016)川1303执38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寇德平共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环峰路248号文苑第1幢3单元2层3号(产权证号:005465**)房屋一套,现因申请执行人南充市高坪区鑫嘉租赁站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寇德平共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环峰路248号文苑第X幢X单元X层X号(产权证号:XXXX**)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吉小云审判员 龙小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龙文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