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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4执15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石鹏与石文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鹏,石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4执15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石鹏,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被执行人:石文,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关于石鹏申请执行石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石文在中国农业银行62×××7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938.72元,现因被执行人石文已全部履行相关法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石文在中国农业银行62×××7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938.72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甲寅审 判 员  龚 剑人民陪审员  童曙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 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