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刘国军与夏玉霞、李伟、刘尚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军,夏玉霞,李伟,刘尚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518号原告:刘国军,男,1949年7月1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原告:夏玉霞,女,1955年12月13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告:李伟,女,1982年9月24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告:刘尚瑞,男,2007年3月28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原告刘国军、夏玉霞诉被告李伟、刘尚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国军、夏玉霞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国军、夏玉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刘春来审 判 员 于占玖人民陪审员 李 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奕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