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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刘国军与夏玉霞、李伟、刘尚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军,夏玉霞,李伟,刘尚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518号原告:刘国军,男,1949年7月1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原告:夏玉霞,女,1955年12月13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告:李伟,女,1982年9月24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告:刘尚瑞,男,2007年3月28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原告刘国军、夏玉霞诉被告李伟、刘尚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国军、夏玉霞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国军、夏玉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刘春来审 判 员  于占玖人民陪审员  李 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奕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