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刑更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杜恩垣犯票据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恩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刑更383号罪犯杜恩垣,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中山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茂名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2014)佛顺法刑初字第7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恩垣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2014)佛中法刑二终字第30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2014年12月17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12月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茂名监狱因罪犯杜恩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减刑五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杜恩垣未缴纳罚金二十万元,被交付执行后已进行个人财产申报,证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截至2016年12月30日,该罪犯月均消费328.73元,账户余额62.85元。在服刑考核期间,该罪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10、11、12月、2016年1、2、3、4、5、6、7、9、10、11、12月获得嘉奖)。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服刑人员财产刑执行情况申报表、罪犯收支明细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杜恩垣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鉴于该罪犯属金融诈骗类罪犯,且从罪犯收支明细表来看,该罪犯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可履行财产刑义务,但未能积极主动履行,故综合该罪犯所涉犯罪及服刑期间的表现,依法应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恩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7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虹审 判 员 欧卫慧代理审判员 龙俊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邓夕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