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6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春山、罗瑞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春山,罗瑞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初831号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桦川县。法定代表人:辛宝江,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绍飞,男,系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马架信用社主任。被告:王春山,男,195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被告:罗瑞华,女,1961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春山、罗瑞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昕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戴林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