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04民初1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杨素清与崔利雄、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素清,崔利雄,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4民初1889号原告:杨素清,女,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告:崔利雄,男,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负责人:何瑞光,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杨素清与被告崔利雄、被告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杨素清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素清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素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原告杨素清已预交)由原告杨素清负担。审判员 范琳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闫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