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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民初3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徐牧灵与铜陵市铜冠商业广场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牧灵,铜陵市铜冠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3152号原告:徐牧灵,男,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号码342623196906131299,住铜陵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竞鹃,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陵市铜冠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淮河大道中段575号,机构代码:56754253-X。法定代表人:孟祥林,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悦彪,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波,经理。原告徐牧灵与铜陵市铜冠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汪雪超审 判 员  陈金灿人民陪审员  何水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鲍 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