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4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王会前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前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34刑初9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会前,男,1976年3月15日生于河北省唐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唐县。2016年4月8日到曲阳县公安局投案,当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曲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7日被曲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17年5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曲阳县看守所。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公诉刑诉(201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会前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庞会鹏、代理检察员葛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会前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23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王会前驾驶冀F×××××、冀F×××××重型罐式半挂车沿335省道由北向南行驶到曲阳县灵山镇套里村路段时,撞住行人邓某2,致其死亡。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王会前驾车驶离现场。经曲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小组认定,王会前在此事故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邓某2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款、《道理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王会前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邓某2无责任。对被告人王会前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曲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信,中共白合村支部证明,驾驶证网上查询信息,行驶证网上查询信息,死亡注销证明,常住人口信息查询,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记录,证人王某1、李某、王某2、马某、邓某1等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车辆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视频资料情况说明,唐县白合镇白合村委会证明,协议书、谅解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会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会前犯罪以后��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方就民事部分已调解,被告人的行为取得被害方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会前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增儒代理审判员 郑秀明人民陪审员 刘晓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怡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