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4财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传英诉被申请人郎元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传英,郎元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4财保66号申请人:张传英,女,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申请人:郎元申,男,198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申请人张传英诉被申请人郎元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申请人张传英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郎元申的银行存款×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并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郎元申的银行存款×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元,由申请人张传英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任海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明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