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民初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柯某甲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甲,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81民初1251号原告柯某甲。被告周某。原告柯某甲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文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柯某甲和被告周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柯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柯某乙由原告抚养。事实和理由:我和被告于2012年11月份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2年12月份我到被告家认亲。2013年5月份,我发现被告信仰神教,遂提出分手,经被告的大姐硬拉着和好。××××年××月××日,我与被告领取结婚证。婚后我在外打工,被告在家经常嫌弃父母的饭菜,指责父母,不尊重、孝敬父母。婚后,我才发现被告整天无所事事,游手好闲,根本不知道如何经营家庭。××××年××月××日,我们生育一子,取名柯某乙。生子后,被告没有尽到一位母亲的责任,宁可挤掉母乳也不喂养小孩。2015年6月3日,小孩因生病要去医院,途中发生车祸,除了被告伤势较重住院一个月,其余人伤势都比较轻,所以我们就和肇事方协商只要把人治好,再赔偿点营养费和损失费就行,双方都达成一致,可被告及其家人要求肇事方赔偿三十万,导致我们意见不合。此后,被告经常以此事和我吵架。2015年8月8日,被告再次为此事和我吵架,她就从娘家叫了三、四十人到我家闹事、打架,把我父母打伤了,并且当晚把小孩抢走了。她的娘家人扬言想要小孩就拿钱去换。后来,我和家人到她家接过她几次,想接她回来,但她的家人态度非常恶劣,并打人、骂人。后来我才得知被告和小孩都藏起来了,至今未回家。为解除原、被告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特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周某未予书面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材料。其在庭审中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若原告坚持要求与我离婚,我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小孩这两年一直由我抚养,要求原告先期支付抚养费后,其他依法判决。原告柯某甲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三份,经被告质证,对原告提交证据无异议的部分,本院予以认定,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2年11月份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柯某乙。婚后,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8月8日,原、被告因交通事故处理问题发生争吵而引发双方家庭成员之间发生吵打,被告随即离开原告家回其娘家居住,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2017年3月15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而成讼。本院认为:合法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领取了结婚证,属合法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婚后,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相互间产生了隔阂,但只要双方积极沟通,互谅互让,改善家庭关系,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况且原告未能提供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确凿证据,故本院对原告柯某甲要求与被告周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柯某甲要求与被告周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柯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文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贾丰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