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2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任平与被告杨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平,杨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2民初232号原告:任平,男,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杨旭,男,成年,汉族,籍贯、住址、职业不详。原告任平与被告杨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任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7000元及利息(月利率2%,从2011年2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已付4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1年2月1日,原告与被告经过协商,给被告借款17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同时约定,如果被告不能按期还款,则承担每月2%的利息。借款后,被告偿还利息4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信息,无法联系到被告,也无法确定被告的身份,原告的诉讼没有明确的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平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0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贺军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军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