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5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秀君、雷荣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君,雷荣芬,郑安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5执101号申请执行人张秀君,女,1970年12月15日出生,住温州市龙湾区。被执行人雷荣芬,女,1962年7月12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郑安乐,男,1957年4月26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05民初81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在被执行人雷荣芬名下有车牌号为浙C×××××的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郑安乐名下有车牌号为浙C×××××的车辆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雷荣芬名下有车牌号为浙C×××××的小型汽车。二、查封被被执行人郑安乐名下有车牌号为浙C×××××的小型汽车。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志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章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