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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21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都文浩、朴云兴、李德龙、李强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都文浩,朴云兴,李德龙,李强根,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都文浩,朴云兴,李德龙,李强根,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都文浩,朴云兴,李德龙,李强根,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都文浩,朴云兴,李德龙,李强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21民初506号原告: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郭俊强,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翠霞,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高艳海,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欠办职工。被告:都文浩,男,1988年9月27日生,朝鲜族。被告:朴云兴,男,1956年8月23日生,朝鲜族。被告:李德龙,男,1959年7月18日生,朝鲜族。被告:李强根,男,1970年4月20日生,朝鲜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都文浩、朴云兴、李德龙、李强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4.00元,减半收取1742.00元,由原告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 判 长 王俊河审 判 员 高玉明审 判 员 李 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焦 璇书 记 员 杨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