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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财保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马天文与高艳洁、马艳东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天文,高艳洁,马艳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243号申请人:马天文,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满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高艳洁,女,1985年9月17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马艳东,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满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马天文与被申请人高艳洁、马艳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马天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海尔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