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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民初4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黄勇与陈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勇,陈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7民初4381号原告黄勇,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晋毓龙,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莺,女,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勇与被告陈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勇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勇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唐 寅人民陪审员  蒋家琪人民陪审员  钱春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