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2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庆利与张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利,张秀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602民初271号原告:陈庆利,男���1971年10月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昌锋,淮北市杜集区石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秀丽(曾用名张学伟),男,1972年7月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原告陈庆利与被告张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庆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2000元、利息3532元(自2014年7月30日至2017年1月10日),及自2017年1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29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5000元,承诺于当年7月29日一次还清,并出具借条一张。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借款,但借款到期后被告迟迟不偿还,后经原告不断催要被告才分别于2016年6月30日、2016年11月30日还款2000元和1000元,剩余借款本息至今未偿还。张秀丽辩称,1.借款属实,借款金额也属实,但此款不是被告使用,被告只是担保人;2.借款经过是被告和几个牌友一起打牌,牌友没钱后向被告借钱,被告没有钱,但能找到出借钱的人,故由被告从中搭嘴(即介绍)后原告直接把钱给了牌友。原告怕向牌友要不来钱,被告就称如果原告要不来钱其愿意给原告打个欠条,钱由被告偿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2-3月份之间,被告与几个牌友一起赌博(打牌),牌友没钱后向被告借款。被告称没有钱但能找到出借钱的人(即原告),于是由被告从中搭嘴(即介绍),原告在两三天内分多次直接向几个牌友���付现金共计25000元用于赌博,但未出具欠条。原告担心钱借出后要不回来,被告就向原告承诺如原告要不来钱就由被告偿还。自此之后(具体时间无法确定),被告向原告补打了一张落款时间为2014年4月29日的借条,载明“借款人张学伟,今向陈庆利借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于2014年7月29日一次性还清,担保人程XX等”。2016年6月30日和11月30日,被告分两次向原告还款2000元和1000元,共计3000元,此后未在还款。另,原告自认出借上述金额时自己在牌场玩,但不参与赌博。以上事实有借条、当事人双方自认与当庭陈述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在受法律保护的借贷关系中,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第三人向出借人承诺还款的,视为债务加入,第三人由此承担偿还债��的责任。但根据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可知,原告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即牌友)向其借款是用于违法用途(即赌博)的情况下仍然出借,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告与实际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不是合法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被告由此向原告出具借条并承诺偿还该“借款”的行为,亦不受法律保护。综上,对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庆利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9元,减半收取计219.5元,由原告陈庆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霍园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尹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