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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6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起县支行与齐连英、吴起县五鑫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起县支行,齐连英,吴起县五鑫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6民初316号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起县支行。负责人:高虎,系该行行长。地址:吴起县后街。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光良,男,汉族,1971年10月11日生。被告:齐连英,女,汉族,1973年1月14日生。被告:吴起县五鑫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世洲,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吴起县金佛坪原种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起县支行与被告齐连英、吴起县五鑫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事实证据需要进行核实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起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起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苏占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廷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