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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7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闫志海与磁县新华井巷工程建筑有限公司、邯郸市孙庄采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志海,磁县新华井巷工程建筑有限公司,邯郸市孙庄采矿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7民初763号原告:闫志海,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峰峰矿区。法定代理人:张建英,女,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峰峰矿区。系闫志海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保华,河北精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磁县新华井巷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磁县北贾璧乡索井新华街村南。法定代表人:周武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江涛,该公司职员。被告:邯郸市孙庄采矿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界城镇。法定代表人:索相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娜,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志海与被告磁县新华井巷工程建筑有限公司、邯郸市孙庄采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志海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志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志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闫志海负担。审判员  索书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红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