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7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闫志海与磁县新华井巷工程建筑有限公司、邯郸市孙庄采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志海,磁县新华井巷工程建筑有限公司,邯郸市孙庄采矿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7民初763号原告:闫志海,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峰峰矿区。法定代理人:张建英,女,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峰峰矿区。系闫志海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保华,河北精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磁县新华井巷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磁县北贾璧乡索井新华街村南。法定代表人:周武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江涛,该公司职员。被告:邯郸市孙庄采矿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界城镇。法定代表人:索相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娜,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志海与被告磁县新华井巷工程建筑有限公司、邯郸市孙庄采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志海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志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志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闫志海负担。审判员 索书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红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