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刑申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王晓东故意伤害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辽刑申194号张慧茹:你因原审被告人王晓东故意伤害一案,不服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15)朝双刑初字第003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13刑终13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处王晓东管制一年,不符合相关规定,应判处其有期徒刑。原判民事赔偿数额过低,应判决给付申诉人康复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9万余元”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正确的。因本案系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你作为公诉案件被害人,对本案刑事部分判决提出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诉案件的审查范围,本院依法不予审查。关于你所提“原判民事赔偿数额过低,应判决给付申诉人康复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9万余元”的申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相关证据及案发时当地的实际数据标准对被告人应赔偿你的经济损失作出了合理的判决,你所提的此节申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你向本院提出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