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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哈尔滨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誉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泽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商德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誉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泽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商德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487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15号。法定代表人王晓光,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哈尔滨誉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成高子大街58号行政办公楼116房间。法定代表人杨忠革,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泽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成高子大街58号。被执行人:商德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成高子大街58号。法定代表人刘晓东,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誉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泽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商德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7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8400元、执行费29400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及房产档案,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存款、车辆及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陈兆松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