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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9民初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昌泰日用品百货商行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旺家兴购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昌泰日用品百货商行,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旺家兴购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1231号原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昌泰日用品百货商行,经营场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路339号金源贸易城A区**号。经营者:杨冉,女,1979年6月13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旺家兴购物,经营场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镇稻香北路太平渠村西二巷*号。经营者:张永旺,男,1987年7月14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原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昌泰日用品百货商行与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旺家兴购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昌泰日用品百货商行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昌泰日用品百货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昌泰日用品百货商行预交),因原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昌泰日用品百货商行撤诉,退还原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昌泰日用品百货商行25元,应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昌泰日用品百货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宝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