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6执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时路明与帖志军、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路明,帖志军,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6执977号申请执行人:时路明,男,1947年12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帖志军,男,1969年9月28生,回族。被执行人:XX,女,1984年9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时路明与帖志军、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暂无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6执9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鹏飞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人民陪审员 李爱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韦保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