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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6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重庆阳彩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耐德新明和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阳彩实业有限公司,重庆耐德新明和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6955号原告:重庆阳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6219846981。法定代表人:杨定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琴,女,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耐德新明和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石佛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95857146G。法定代表人:王旭,总经理。原告重庆阳彩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耐德新明和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阳彩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庆阳彩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阳彩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06元,减半收取计1003元,由原告重庆阳彩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廖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