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4民初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韩海斌与张志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海斌,张志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988号原告:韩海斌,男,1973年1月12日生,住柳河县。被告:张志全,男,1958年6月26日生,住柳河县。原告韩海斌与被告张志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韩海斌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海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海斌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韩海斌负担。审判员 赵连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席庆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