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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4民初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韩海斌与张志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海斌,张志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988号原告:韩海斌,男,1973年1月12日生,住柳河县。被告:张志全,男,1958年6月26日生,住柳河县。原告韩海斌与被告张志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韩海斌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海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海斌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韩海斌负担。审判员  赵连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席庆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