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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17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诺与青岛佳乐生态农业科技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李光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诺,青岛佳乐生态农业科技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李光龙,范昌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7881号原告:刘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奎国,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佳乐生态农业科技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娟,总经理。被告:李光龙。第三人:范昌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诺与被告青岛佳乐生态农业科技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李光龙及第三人范昌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崔焕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腾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