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2民终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雷发辉与雷源清相邻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发辉,雷源清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青02民终1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雷发辉,男,汉族,1964年2月8日生,互助土族自治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发智(雷发辉之弟),西宁市城中区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源清,男,汉族,1943年9月22日生,互助土族自治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飚(雷源清之子),互助县人。上诉人雷发辉因与被上诉人雷源清相邻纠纷一案,不服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青0223民初2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雷发辉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2012年被上诉人扩修大门时占用了上诉人的宅基地,上诉人修建围墙与被上诉人大门之间有一定的距离,并不影响被上诉人出行;2.被上诉人私自占用上诉人的宅基地,上诉人修建围墙及大门是对其权利的一种私力救济。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雷源清辩称,我现住的庄廓是1975年居住至今的老庄廓,2012年修建的大门一直在原位置上。我要求拆除上诉人私自搭建在公用巷道内的东西方向墙体和铁门。雷源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被告雷发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拆除被告私自搭建在共用巷道内的东西方向墙体和铁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系邻里关系,原告于1975年在互助县塘川镇雷家堡村一社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自1976年居住至今。原、被告两家共用一条宽5.12米的巷道。2012年7月原告重建房屋及大门。2016年7月,被告在新建房屋时占用巷道,经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对原、被告争执的巷道作现场勘验,确认被告修建的墙体距离原告家门口128厘米。一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原告雷源清与被告雷发辉之间的巷道已经形成相邻通道的使用习惯,原告自2012年修建大门,事隔多年后,被告要求改变现状,依据不足,不予采纳。本案属相邻关系纠纷,被告搭建在原告正门对面的墙体和铁门是否应当拆除?对于相邻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第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对于本案争议的巷道空间,双方当事人均无证据证明其享有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权,根据上述关于相邻权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可对该巷道空间合理使用,同时不得妨碍他方的合理使用。即双方当事人基于相邻权对该巷道空间均享有合理使用权,而非独占使用权。被告在巷道修建墙体并安装铁门,事实上构成了对该巷道空间的独占使用,妨碍了对方当事人的合理使用。庭审中原告只请求拆除其大门正对面的墙体及铁门,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判决:被告雷发辉于本判决生效后的30日拆除在该巷道内修建的原告大门正对面的墙体及铁门。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通行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本案上诉人修建的部分墙体和大门妨碍了被上诉人的合理使用,违反了双方共同使用巷道、不得妨碍他人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定,上诉人以其修建的围墙和大门是对其宅基地的合理使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和依法改判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雷发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雷发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林 海审 判 员 贾 新审 判 员 霍成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雪静书 记 员 冶海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