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4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海军诉杜计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军,杜计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4民初80号原告李海军,男,1954年2月16日生,汉族,山西省繁峙县人。被告杜计国,别名杜二小,男,1978年1月29日生,汉族,山西省繁峙县人。原告李海军诉被告杜计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李海军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郭 锋审判员 郭晶晶审判员 程世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