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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XX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刑初672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男,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7]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5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XX饮酒后驾驶陕A×××××号白色“丰田”牌小型轿车经西安市绕城高速后又沿南三环由东向西行驶至朱雀路与南三环十字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XX的血醇浓度为174.12mg/100ml,系醉酒驾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X具有另有犯罪前科、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认罪态度较好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XX三个月左右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1日起执行至2017年7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王家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雷圆圆打印:扈艳红校对:雷圆圆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