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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民初2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侯文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侯文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2473号原告: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大同道15号。法定代表人:于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安,男,该公司员工。被告:侯文超,男,198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原告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侯文超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侯文超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已依法采取公告方式进行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 捷代理审判员 乔 伟人民陪审员 赵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