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3民初29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与周宏伟、李社荣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周宏伟,李社荣,李子钢,阮蓉萍,杨卫兵,王军,郭东,杨敏,周志波,冯玉静,黄玉玲,李清明,湖北万丰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2939号之一原告: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花桥街黄孝河路47号。法定代表人:马向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力、袁斗斗,湖北惠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宏伟,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被告:李社荣,女,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被告:李子钢,男,195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武昌区。被告:阮蓉萍,女,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武昌区。被告:杨卫兵,男,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武昌区���被告:王军,女,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武昌区。被告:郭东,男,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被告:杨敏,女,197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被告:周志波,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被告:冯玉静,女,197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被告:黄玉玲,女,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襄樊市攀城区。被告:李清明,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襄樊市攀城区。被告:湖北万丰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长岭街短岭村。法定代表人:周宏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与被告周宏伟、李社���、李子钢、阮蓉萍、杨卫兵、王军、郭东、杨敏、周志波、冯玉静、黄玉玲、李清明、湖北万丰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子钢、阮蓉萍、郭东、杨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撤回对被告李子钢、阮蓉萍、郭东、杨敏的起诉。审 判 长 胡 琦人民陪审员 杨汉荣人民陪审员 杨德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