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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任娜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任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216号罪犯任娜,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于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土家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3日作出(2009)仓刑初字第4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责令被告人退出非法所得,返还被害人及单位。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2013)榕刑执字第31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349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7年4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任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累计获表扬5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任娜本次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任娜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任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任娜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娜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2月26日起至2019年6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丽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