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行审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禹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张腾飞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禹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张腾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081行审162号申请执行人禹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孟云峰,禹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唐军山,禹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被执行人张腾飞,男,生于1990年10月11日,汉族,住禹州市。申请执行人禹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7月15日对张腾飞作出的编号411081-100621312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禹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编号411081-100621312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编号411081-100621312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张腾飞罚款50元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定强制执行条件,依法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禹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编号411081-100621312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连耀辉人民陪审员 :沈彦云人民陪审员 :冀红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 路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