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民监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安阳市希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胡庆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安阳市希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胡庆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李献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民监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安阳市希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邺城大道西段路北,组织结构代码76167938-8。法定代表人:朱怀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光华,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胡庆里,男,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委托代理人:郑权长,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55号,组织机构代码71260535-8。法定代表人:吕红伟,该公司经理。一审被告:李献波,男,197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魏县。再审申请人安阳市希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希旺运输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胡庆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一审被告李献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5)萧民一初字第02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希旺运输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不当。胡庆里因交通事故受伤,支出医疗费合计为64815.81元,原判认定胡庆里的医疗费损失为52915.81元不当。胡庆里的各项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以外部分由双方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责任,原判加重了再审申请人的赔偿责任。胡庆里辩称:11900元的医疗费并非希旺运输公司垫付,原审认定为李献波垫付。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认为:胡庆里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医疗费损失为64815.81元,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的责任大小,由双方按比例承担。先行垫付的医疗费应从希旺运输公司最终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中予以扣除。原判将先行垫付的医疗费11900元先从损失总额中扣除,然后再确定赔偿顺序及赔偿数额,于法无据。综上,安阳市希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九霄审判员 仰 芮审判员 姜庆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 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