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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2民初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李殿斌与冯青槐、冯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殿斌,冯青槐,冯兰,翼城县福旺铸造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2民初994号原告:李殿斌,男,196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翼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芳,山西唐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青槐,男,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翼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蓉蓉,山西尧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兰,女,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翼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惠杰,翼城县南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翼城县福旺铸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中卫乡人望村东。法定代表人:李复旺,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殿斌与被告冯青槐、冯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被告冯青槐于2017年9月10日申请追加翼城县福旺铸造实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本院予以准许。原告李殿斌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殿斌以因对涉案款项进行对账核实、避免造成诉累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殿斌撤诉。案件受理费12000元,减半收取计6000元,由原告李殿斌负担。审 判 长  孙洁红人民陪审员  郑东雷人民陪审员  伊 龙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闪 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