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4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孙吴县庆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吉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吴县庆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吉祥,孙吴县庆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吉祥,孙吴县庆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吉祥,孙吴县庆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吉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民初386号原告:孙吴县庆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庆,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英,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吉祥,男。原告孙吴县庆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吉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孙吴县庆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吴县庆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王吉祥目前下落无法查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吴县庆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吴县庆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新通人民陪审员 孙吉太人民陪审员 段立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苗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