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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执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5-06

案件名称

薛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4执63号之一被执行人:薛华,女,汉族,1975年7月25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长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35号刑事裁定书,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执行薛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在执行中,本院以(2017)粤04执6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划扣了被执行人薛华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82832.06元,且本院已将上述划扣的执行款项上缴至国库。除此之外,本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薛华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薛华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委托调查函,尚未收到回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4执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何 敏执行员 郭普东执行员 赖江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依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