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271民初2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张秀蕊与被告周圣淼、王家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蕊,周圣淼,王家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271民初2561号原告:张秀蕊,女。被告:周圣淼,男。被告:王家丽,女。原告张秀蕊与被告周圣淼、王家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张秀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秀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39元,(减半收取54.1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乔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