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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民辖终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山东立金所信息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秦旭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立金所信息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秦旭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辖终2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立金所信息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电子商务产业创新园C座10层1-6号。法定代表人:刘伯政,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旭,女,198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沂源县经济开发区。上诉人山东立金所信息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秦旭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3民初7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山东立金所信息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上诉人没有在沂源县设立经营机构,原审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双方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秦旭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振涛审 判 员 田秀沛审 判 员 张兴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孙立元书 记 员 范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