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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恒海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唐军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恒海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唐军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1203号原告:天津恒海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B座305—836号。法定代表人:葛国栋,总经理。被告:唐军成,男,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原告天津恒海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军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天津恒海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天津恒海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闫秀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世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