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民初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纪建国、李子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纪建国,李子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1270号原告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英,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雪松,系该行清收二部职工。被告纪建国,男,汉族,现住公主岭市。被告李子华,女,汉族,现住公主岭市。原告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纪建国、李子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纪建国、李子华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0元,由原告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55元,剩余65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审判员 于 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春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