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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1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杨涛张锋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锋,杨光荣,杨涛,余虹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41刑初7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锋,男,199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因犯组织卖淫罪,于2010年1月10日被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杨光荣,男,1989年5月20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涛,男,1996年1月3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余虹君,男,1991年3月3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日被安徽省郎溪县公安机关抓获,同年3月11日被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看守所。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秀检刑诉[201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锋、杨光荣、杨涛、余虹君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杨和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锋、杨光荣、杨涛、余虹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以来,被告人张锋、杨光荣、杨涛、余虹君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内多次盗窃耕牛,其中张锋、杨光荣参与盗牛8次,涉案金额62000余元;杨涛参与盗牛7次,涉案金额52000余元;余虹君参与盗牛2次,涉案金额17000元。具体情况如下:1.2016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锋、杨光荣、余虹君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清溪场镇平阳村,由杨光荣、余虹君牵牛,张锋驾车等候,将被害人刘某喂养的两头黄牛盗走。后由张锋驾车,将两头黄牛卖至湖南省吉首市一牛市场,获得赃款10000余元。2.2016年11月底1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杨光荣、杨涛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清溪场镇司城村一采石场附近,将被害人陈某放养在山坡的一头成年耕牛盗走藏于山沟,遂电话告诉被告人张锋,三人于次日凌晨驾车将该牛卖至湖南省吉首市一牛交易市场,获得赃款4000余元。3.2016年12月26日晚上,被告人张锋驾车伙同杨光荣、杨涛、余虹君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清溪场镇平阳村,将被害人谢某家牛圈中两头成年耕牛盗走并卖至湖南省吉首市一牛交易市场,获得赃款7000余元。4.2017年1月11日晚上,被告人张锋、杨光荣、杨涛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隘口镇矮明溪,由杨光荣、杨涛牵牛,张锋驾车等候,将被害人王某1家牛圈中一头价值5000余元成年母黄牛盗走。在车辆行驶至隘口镇与清溪场镇交界处,被盗母黄牛从车上掉了出来,后被失主寻回。5.2017年1月11日晚上,被告人张锋、杨光荣、杨涛三人驾车途经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清溪场镇两河村时,由杨光荣、杨涛牵牛,张锋驾车等候,将被害人冉某家牛圈中的一头成年耕牛盗走。后由张锋驾车,将盗得的牛卖至湖南省吉首市一牛交易市场,获得赃款4800余元。6.2017年1月22日凌晨,被告人张锋、杨光荣、杨涛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妙泉镇,将被害人谭某家牛圈中六头耕牛盗走,其中三头成年耕牛,三头半大耕牛。后由张锋驾车,将耕牛卖至湖南省吉首市一牛交易市场,获得赃款18000余元。7.2017年2月6日凌晨,被告人张锋、杨光荣、杨涛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隘口镇坝芒村坪上组,由杨光荣、杨涛牵牛,张锋驾车等候,将被害人张某1家牛圈中的一头成年黄牛盗走。由张锋驾车,将该牛卖至湖南省吉首市一牛交易市场,获得赃款3600余元。8.2017年2月11日凌晨,被告人张锋、杨光荣、杨涛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隘口镇屯堡村湾里组,由张锋、杨光荣、杨涛牵牛装车,将被害人杨某家牛圈中的六头耕牛盗走。在装车过程中,两头价值3000余元的耕牛挣脱绳索跑掉,后被失主寻回。张锋、杨光荣、杨涛将剩余四头耕牛装车后,由张锋驾车运至湖南省吉首市一牛交易市场销赃,获得赃款6600余元。被告人张锋退还赃款3776元、被告人杨光荣退还赃款946元、被告人杨涛退还赃款1000元。被告人张锋、杨光荣、杨涛、余虹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羁押证明、扣押发还赃款清单、刑事判决书;证人冉某、田某2、陈某、张某2、王某1、刘某、滕某、辛某、王某2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某、程某、谢某、王某1、冉某、谭某、张某1、杨某等八人的陈述;被告人张锋、杨光荣、杨涛、余虹君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辨认作案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锋、杨光荣、杨涛、余虹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张锋、杨光荣涉案数额巨大,杨涛、余虹君涉案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锋、杨光荣、杨涛、余虹君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锋、杨光荣、杨涛、余虹君作用相当,不分主从,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锋曾因犯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锋、杨光荣、杨涛、余虹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锋、杨光荣、杨涛退赔了小部分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二、被告人杨光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三、被告人杨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四、被告人余虹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锋的刑期自2017年2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10日止、杨光荣的刑期自2017年2月11日起至2020年3月10日止、杨涛的刑期自2017年2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0日止、余虹君的刑期自2017年3月3日起至2018年1月2日止。)五、对被告人张锋、杨光荣、杨涛、余虹君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受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夏祖凯审 判 员  刘 洪人民陪审员  糜良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龙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