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29执恢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红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杨寿德、李发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红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寿德,李发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29执恢19号申请执行人红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红河县迤萨镇莲花路。法定代表人杨国宏,该社现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牛沙,该社资产风险管理部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杨寿德,男,1973年3月7日生,彝族,农民,住红河县。被执行人李发能,女,1980年1月6日生,彝族,农民,住红河县。本院在执行杨寿德、李发能与红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红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在执行到位标的84756.25元后,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红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对尚欠部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于2014年6月10日前偿还给申请执行人红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依法作出(2014)红执字第2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本案的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本院即恢复原判决的执行,经过执行,本案执行标的全部到位,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红民二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龙雄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志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