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4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叙永县震东凉水井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杨朝全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叙永县震东凉水井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杨朝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4执307号申请执行人叙永县震东凉水井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大均。被执行人杨朝全,男,生于1976年8月25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4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叙永县震东凉水井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杨朝全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金额为本金160553.57元及利息、垫缴案件受理费1756元。另外,被执行人杨朝全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杨朝全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叙永县震东凉水井电力有限责任公司30000元且与申请执行人叙永县震东凉水井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杨朝全于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叙永县震东凉水井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共计100000元(包含已支付的30000元且至少每两月支付一次);二、剩余部分被执行人杨朝全于2018年6月30日前全部付清。申请执行人叙永县震东凉水井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执行人杨朝全达成了和解协议,向本院撤回对被执行人杨朝全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叙永县震东凉水井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执行人杨朝全达成了和解协议,而向本院撤回对被执行人杨朝全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本案的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第四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524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案的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杨朝全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叙永县震东凉水井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叙永县震东凉水井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需再次申请执行,应当在相关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明江审判员 赵 云审判员 罗永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文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