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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3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林小红与陈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小红,陈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3861号原告:林小红,男,198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陈志平,男,198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原告林小红与被告陈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林小红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小红以其欲与陈志平庭外协商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小红撤诉。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林小红负担。审判员  郑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颖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