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3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林小红与陈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小红,陈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3861号原告:林小红,男,198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陈志平,男,198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原告林小红与被告陈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林小红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小红以其欲与陈志平庭外协商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小红撤诉。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林小红负担。审判员 郑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颖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