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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3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川区支行麻柳分理处与刘文兵、黄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川区支行麻柳分理处,刘文兵,黄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3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川区支行麻柳分理处。住址达州市达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3345804418G。负责人:向海涛。被执行人:刘文兵,男,生于1979年5月7日,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黄小梅,女,生于1982年9月4日,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申请执行人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川区支行麻柳分理处与刘文兵、黄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16日执行立案。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小梅在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支行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83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冻结被执行人黄小梅在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支行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9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冻结被执行人黄小梅在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支行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1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蒋旭东 来自: